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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房屋转让改按3%税率征收契税

发布日期:2007-4-8 09:45:55 | 发布人:Admin | 来源:深圳厂房

 

   为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加强和规范契税征收管理,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,对个人购房契税进行调整。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继续执行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,适用税率为1.5%;对144平方米以上的单套住房等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则一律按3%征收契税。
  该通知规定,对契税税率的调整作出如下规定: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(含当日)之后的,按照现行国家和省契税政策规定的税率执行,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,继续执行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,适用税率为1.5%,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%的税率执行。
  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,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(含出售、赠与和交换),非普通住房、仓库、写字楼、商铺、厂房、车库等房屋的买卖、赠与和交换。
  根据通知规定,凡在2005年12月31日(含当日)之前签订有效购房合同的,仍按照市政府原政策规定的税率执行;税款缴纳时间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,逾期一律按调整后的税率缴纳契税。
  通知还明确,上述规定中所指普通住房,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(含144平方米);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.0上;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.2倍。
  通知对征管职能的划转亦作出了规定:契税征管职能由深圳市财政局划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使。从2006年1月1日开始,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该市的契税征收机关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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