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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来厂房却拒付佣金 法院判决赔偿中介7万元

发布日期:2006-11-15 09:45:55 | 发布人:Admin | 来源:深圳厂房

 

   一家地产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介绍了厂房给承租人,承租人却不愿支付佣金,称《中介服务协议》中的签名有诈,租厂房是他们自己租的,没通过地产中介,双方为此对簿公堂。日前,龙岗区法院根据笔迹鉴定,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某服装公司应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6.5万元、赔偿金5000元。
  地产中介:承租人拒绝支付佣金
  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:该公司曾与深圳市龙岗区某村委签订了《委托协议书》,双方约定:龙岗区某村委授权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出租其厂房和物业。
  此后,老板陈某因需要租用厂房开服装公司,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《中介服务协议》,约定:陈某同意自本委托协议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,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承租上述房产,否则必须向房地产经纪公司交纳相当于1个月租金和赔偿金。双方还约定,如果陈某或其合伙人夏某成功承租上述房产,必须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6.5万元作为佣金,支付时间为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当日或之前。
  为此,夏某与出租方签订了《房地产租赁合同》,租下了该厂房,后陈某、夏某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。但是他们却一直拒绝支付佣金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多次追讨中介费未果,遂将服装公司和陈某、夏某一起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佣金6.5万元,及违约金6.78万元。
  承租人:租厂房与中介无关
  此案在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时,陈某和夏某辩称:《中介服务协议》并不是他们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,而是一份伪造的协议书,陈某的签名也是他人模仿书写的。他们与出租方签订《租赁合同书》,与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,并请求法院查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伪造证据欺诈他人财物的行为,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其误工费、精神补偿费共计6万元。
  判决:笔迹鉴定辨真伪
 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,证明《中介服务协议》的签名为陈某的笔迹。法院认为,陈某、夏某在筹办成立服装公司的过程中,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介绍,承租了该厂房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陈某、夏某应按照《中介服务协议》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6.5万元。但陈某、夏某没有依约支付,应该支付赔偿金。由于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赔偿金额,法院酌定为5000元。
 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:某服装公司应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6.5万元、赔偿金5000元。(吴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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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,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居间活动的费用,由居间人负担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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